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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孙家秀与石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秀,石振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909号原告:孙家秀,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陈德超,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振兵,个体工商户。原告孙家秀诉被告石振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家秀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家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