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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卢姗梅与王鸿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姗梅,王鸿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605号申请执行人卢姗梅,女,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王鸿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卢姗梅与被执行人王鸿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执行到的案款445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姗梅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