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131号原告:赵某某,住吉林市。被告:武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