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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文孝与刘孝文、刘亚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孝,刘孝文,刘亚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455号原告张文孝,男,5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刘孝文,男,28岁左右,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刘亚清,男,64岁左右,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孝与被告刘孝文、刘亚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秀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