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黄维社与朱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215号黄维社(曾用名黄治人),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朱学娟,女,汉族,住一八一团一营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社诉被告朱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维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维社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