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浙江省青田县,务工。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雷贝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涌泉街八音盒KTV包厢内喝了1杯多��威牌啤酒。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又在青田县临江路花样年华KTV包厢内喝了4瓶左右的啤酒。同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辆前往瓯南街道,当其驾车行至青田县太鹤大桥南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次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m1,高于醉酒驾驶0.8mg/ml的标准。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所驾驶的二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之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盗抢车信息查询结果、侦查过程报告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丽公交决字[2016]第331121250013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0259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温汽学[2016]青车检37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