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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白满龙申请执行杭锦后旗双庙镇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满龙,杭锦后旗双庙镇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235号申请人白满龙(又名白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厨师。被执行人杭锦后旗双庙镇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双庙镇政府所在地。经营者付登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系个体。本院在执行白满龙申请执行杭锦后旗双庙镇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白满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梦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