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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越与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李炜,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越。被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楠,总经理。被告:李炜。被告:赵静。原告张越与被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李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因被告李炜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2014年11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张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越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9.00元,减半收取计5519.50元,申请费4140.00元,均由原告张越承担。审判长 贺 荣审判员 满建清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