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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盼与戴节和、林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盼,戴节和,林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066号原告:赵盼。被告:戴节和。被告:林纪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盼与被告戴节和、林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盼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