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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元芝诉蒋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芝,蒋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585号原告:孙元芝。委托代理人汪本新,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负责人:衡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芝诉被告蒋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元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