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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8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上海蕾安妮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上海蕾安妮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8031号原告吴建国,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雪莹,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蕾安妮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育。原告吴建国诉被告上海蕾安妮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3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董麟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