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孔庆华与李金秀、栗登江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华,李金秀,栗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华,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秀,男,汉族,1954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栗登江,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秀、栗登江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秀、栗登江自觉归还申请执行人孔庆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1534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26361元(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467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秀、栗登江仅履行100488元,对于剩余的146270元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秀系郑州铁路局新乡机务段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4478元;被执行人栗登江系郑州铁路局新乡电务段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418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李金秀的工资收入中提取2000元整,直至提取完83201元为止,每月所提取金额由你行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孔庆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治高新区分理处(账号为,开户银行:建行长治高新区分理处);每月从被执行人栗登江的工资收入中提取2000元整,直至提取完63069元为止,每月所提取金额由你行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孔庆华中国邮政储蓄长治市八一广场支行(账号为,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长治市八一广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明人民陪审员 姬根荒人民陪审员 史艳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兆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