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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占平与纪鸿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占平,纪鸿瑞,高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黄占平被执行人纪鸿瑞被执行人高利霞本院在执行黄占平与纪鸿瑞、高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占平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18日前6各月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0‰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3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鸿瑞、高利霞在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纪鸿瑞、高利霞在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村的分红款3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代理判员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