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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南郑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南郑慧川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179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2年3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榛,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慧川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艺苑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南郑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