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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陈继旋、莫初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旋,莫初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旋,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莫初息,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继旋与莫初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继旋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莫初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1642.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覃素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