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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和然与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和然,李先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203号原告:朱和然,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朱寿然,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先国,男,汉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诉被告李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和然、朱寿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和然、朱寿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和然、朱寿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原告朱和然、朱寿然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