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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叶艺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叶艺波,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叶艺波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叶艺波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叶艺波与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瑞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已经全额付清房款并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取得房屋产权,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应取得对应的土地使用权。(2015)浙杭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阻碍了叶艺波获取上述权益,损害了叶艺波的利益。二、叶艺波与申瑞置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申瑞置业向叶艺波交付土地权属证书,(2015)浙杭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与生效判决相冲突。三、申瑞置业出售房屋系事先经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托)具函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款提前清偿债务,但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权利,也即不再享有抵押权,自无权就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浙杭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违法。四、现叶艺波已全额支付房款,申瑞置业在相应地块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为叶艺波所有,故基于申瑞置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存在的抵押权不再存在,(2015)浙杭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事实上无法实现。五、申瑞置业、方正信托等被起诉人明知涉案房产已经合法转让,仍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欺骗法院,通过诉讼达成(2015)浙杭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四项内容是申瑞置业等人合谋欺诈的产物。本院认为:叶艺波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就案涉商品房已经全额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已经支付商品房全部款项的消费者其债权应得到特殊保护,故叶艺波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撤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