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郑州时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时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603号原告郑州时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波,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北段**号院*号楼。被告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玮,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信阳工业城企业服务广场*楼****室。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郑州时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赛诺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公司已搬迁,目前无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时代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