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夏继平与江逸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平,江逸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夏继平。被执行人江逸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逸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逸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逸群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