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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夏继平与江逸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平,江逸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夏继平。被执行人江逸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23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逸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逸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逸群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