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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雪雷、衡明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雪雷,衡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邓雪雷,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柳州市人,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人,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身份证号:证450202197307060614。委托代理人��君,律师,律师,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明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邓雪雷与衡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明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雪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衡明华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明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本市无存款、无汽车、无房产。且去向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明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雪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衡明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雪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