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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斌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斌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2民初190号原告: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段容文。委托代理人:陈素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斌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卢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斌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嘉城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