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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立勤与江军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勤,江军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1808号原告:王立勤。被告:江军建。原告王立勤与被告江军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工时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文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军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被告江军建因从事低丘缓坡项目土地平整工作所需,租用原告王立勤的挖机进行作业,双方约定挖机工时费用为每小时150元。2014年1月14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王立勤机械费共14500元,具欠人江军建。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4500元,原告为此出具了收条。嗣后,原告多次催索余款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军建支付原告王立勤挖机工时费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军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