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3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余朝喜与向乾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朝喜,向乾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624号之二原告余朝喜,男,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谢辰月、李德剑,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乾玉,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余朝喜与被告向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