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374号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薛贻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飞。委托代理人:程金锋。被告:廖志刚,男,成年,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华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