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锁云、曹耀峰、胡录成、邓云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锁云,曹耀峰,胡录成,邓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东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锁云,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曹耀峰,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胡录成,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邓云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锁云、曹耀峰、胡录成、邓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78117.6元及利息受理费2735元、执行费4100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录成与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录成于2016年4月21日归还50000元,于2017年3月1日前归还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胡录成其余借款及利息的追偿;申请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胡录成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