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范恩桐犯诈骗罪、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恩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62号被执行人范恩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住辽宁省义县。关于被执行人范恩桐犯诈骗罪、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7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恩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6)辽07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