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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曹生海与杨志军、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海,杨志军,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64号案外人吴宜萍。申请人曹生海。被申请人杨志军。被申请人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坡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生海与被申请人杨志军、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宜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宜萍称,本院查封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百惠广场”第一层0011075号房(产权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字第××号)已由其购买,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税金,案外人现已占有并使用该商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商铺的查封。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曹生海与杨志军、陈利勤、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当阳市天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远安县房产管理局发出(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字第××号、第××号,1-6层,房屋面积15532.32平方米;土地证号:国用(2006)第4010××17-3号]。同时查明,2007年1月8日,案外人吴宜萍为购买本案所涉房屋,与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43万元。同日,案外人吴宜萍支付购房款22万元。2007年9月28日,案外人以按揭方式付清余款21万元。2007年9月18日,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案外人。2007年10月1日,案外人吴宜萍与他人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将本案所涉房屋租赁给他人。2009年,吴宜萍等人在远安县信访局上访要求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证,2010年5月14日远安县人民政府(2010)24号会议纪要认为“由于欣泰置业公司未缴纳相关税收,致使购房户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购房户多次上访”。还查明,本院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杨志军、陈利勤合同纠纷保全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与宜昌市天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军、陈利勤、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案两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249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5月12日向远安县房产管理局发出(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4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两年;于2014年7月28日向远安县房产管理局发出(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24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百惠广场”第1、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远安县房他证鸣凤镇字第2012-**××03号),查封期限两年。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145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24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在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百惠广场”第一层0011075号房(产权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进行查封之前,该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吴宜萍,吴宜萍付清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收益。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系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单方原因所致,吴宜萍并无过错,案外人吴宜萍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百惠广场”第一层0011075号(产权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字第××号)商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