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