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其他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方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5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施方全,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再审申请人施方全因起诉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施方全申请再审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其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施方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施方全请求法院要求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为其办理医保、社保待遇,补发退休金,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施方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方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代理审判员 周 量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