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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执保68号郑某与被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6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某先期执行后余下执行款8040元于本院执行专用��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