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肖飞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飞,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133号原告肖飞,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王健,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飞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