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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作伟与沙松松、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作伟,沙松松,王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徐作伟。被执行人沙松松。被执行人王学明。申请执行人徐作伟与被执行人沙松松、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280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三、于2016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沙松松司法拘留。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 伟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