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4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熹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