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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曹煜、钟利、周超、罗牧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2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曹煜,钟利,周超,罗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远县鸿运沙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煜。被执行人:钟利。被执行人:周超。被执行人:罗牧。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52852元、诉讼费17291.50元、执行费5409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对借款的归还问题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