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熊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熊纪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53号原告张胜强,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子,居民。被告熊纪明,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强诉被告熊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