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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熊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强,熊纪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53号原告张胜强,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子,居民。被告熊纪明,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强诉被告熊纪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