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天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闻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