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7480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与嵇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嵇锡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480号原告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1407385-0。法定代表人钱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继丰,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泽君,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嵇锡良,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与被告嵇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德立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德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德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