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时道虎与罗文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道虎,罗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时道虎。被执行人罗文杰。申请执行人时道虎与被执行人罗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8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未能给付。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