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王炳浩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子忠,冯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宋宝崧。组织机构代码81696125-0。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子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浩。被执行人谷子忠。被执行人冯志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子忠、冯志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2016〕鄂东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子忠、冯志云应向申请人偿还986.9011181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86.90111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74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谷子忠、冯志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东证执字第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申请回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