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桂云与毛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云,毛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113号原告赵桂云,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毛穆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云与被告毛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赵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