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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桂云与毛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云,毛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113号原告赵桂云,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毛穆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云与被告毛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云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赵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