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38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7块田13组。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黄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