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孝刚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刚,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345号原告陈孝刚,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委托代理人朱凤琴,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郭平,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刚与被告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孝刚负担。审判员 陈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