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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孝刚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刚,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345号原告陈孝刚,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委托代理人朱凤琴,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郭平,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刚与被告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孝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孝刚负担。审判员  陈必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