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2民初65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至今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人身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01年双方吵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之后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在家无法生活,无奈只好离家外出,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其间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2月7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曾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已十年有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添置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2016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谈话笔录、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因矛盾已分居十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丑院侠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