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久奎与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久奎,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久奎,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情厚,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