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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久奎与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久奎,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久奎,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情厚,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情厚、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