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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彭敏敏与新余市日新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敏敏,新余市日新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4073号原告彭敏敏。委托代理人邹苏萍,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市日新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法定代表人周文勇,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敏敏诉被告新余市日新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敏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敏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彭敏敏承担。审 判 长  易志敏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