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锦文与李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文,李永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656号原告:胡锦文,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永霞,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胡锦文与被告李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锦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胡锦文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