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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锦文与李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文,李永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656号原告:胡锦文,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永霞,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胡锦文与被告李永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锦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胡锦文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