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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义与周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义,周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98号申请人张义,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勇,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张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勇银行存款2029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义提供其名下的(产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义(产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勇银行存款二十万二千九百八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