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金立楠与唐天舒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立楠,唐天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特26号申请人金立楠,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嵩磊,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天舒,男,1970年7月9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金立楠与被申请人唐天舒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立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金立楠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立楠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