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名铁与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名铁,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743号原告:韩名铁,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淮溪大道淮溪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胡从容原告韩名铁诉被告定远县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韩名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名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名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支忠雪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