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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成,总经理。被告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东海科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年4月17日签订了服务租赁合同。同第十四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济宁总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现争议提交济宁总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26条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李继斌人民陪审员  张传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